但是人可辩曰:知性之能不只是先验地要求、提供、虚拟、推证此等概念,而且是定然地以此等概念去综和直觉中之杂多。这样,似乎很容易令人想到「知性本身就是自然之法则给与者」,「自然中的秩序与规则性是我们自己所引出的」,「是我们的心灵之本性所安置在那里的」。康德这样说不算过分。「统觉底根源的综和统一」,「统觉底综和统一之原则是知性底一切使用之最高原则」,这是康德所加重说的,毫无犹疑的地方。然则说知性为自然立法,这岂不是应有的结论?
关此,我们须检查康德在知性处说综和统一究是什么意思。
康德从知性处说综和,首先是以一般意义的概念即经验的概念来表示综和的作用,例如「金属是一物体」,我们是拿「物体」这个概念来概括或综和凡是金属之物的那一切表象。一般概念可以表示综和作用而成一综和的统一,则由此作类比,亦可以说知性以其所自提供的纯粹概念来作综和的统一,此即是知性显为统觉所成的「统觉之综和的统一」(synthetic unity of apperception)。但是这里究竟是否可以说综和统一乃至先验的综和判断?如其类比地这样说之,它的意义究如何?
我们拿「物体」这个概念去综和一切金属之物之表象,这个综和底意义是确定的,因此而成一经验的综和判断,其意义也是确定的。所谓「确定」就是说这种综和是有限定的,有限定的综和才可以说是一个「判断」,这是通常所理解的。
我们说一个数或数目式之形成是先验的直觉的综和的,这意义也很明确,其所成之先验综合判断其意义亦很明确,因为这也是有限定的,成一个特定的数目或成一个特定的数目式(数学命题)。
但是知性以纯粹概念(范畴)去综和一切现象,意义就很特别,似乎不像上面所说的那两种情形之明确。而康德于此综和统一亦曰先验的综和判断(知性的或范畴的,不是直觉的),此综和判断亦不像上面所述那样明确。其故盖因为这种综和不是有限定的,乃是综摄现象界底全体而为言的,所谓先验综和判断亦是综摄判断现象界之全体的,这样的综和判断究还可以说判断否?判断全体而无特定的判断便是无判断。说「先验综和判断」亦是一种知识,即先验地知存在方面有这些性相,这种知识底意义亦很特别。这可以说是知识,也可以说不是知识,这是特定判断的知识所以可能的基础,名之曰「原则」较好些。有这两种特别(判断特别、知识特别),我们便可以确定康德从知性之范畴处所说的先验综和判断之恰当的意义究为何了。
在这里说「综和」实在是「综摄」,是综和或综涉一切现象(一切直觉中的杂多,所谓杂多一般)而思之的。这里显出「思之自动性」(spontaneity of thought)。知性底思是自发地以范畴这些存有论的概念去思的。这种「思」康德名曰「统觉」,或「超越的统觉」(第一版),或「纯粹统觉」,或「根源的统觉」(第二版)。「统觉」者主动地统而一之而觉识之之谓也。康德亦由此说「我思」(I-think)。「我」(I)是一个主体,但此主体就只是一个「思想底自动性」,「一种自动性底活动」(an act of spontaneity)。我在「统觉」中意识到这样一个「我」。意识到我与知道我不同,此点下文再讲。现在只讲由「统觉」所呈现的这个我(主体)是有通贯一切的自同性(同一性identity)的。「我」底自同性也就是统觉底「通贯自同性」(throughgoing identity)。这是在统摄一切现象中自持其一(one and the same)的自同性。由于这种「自同性」,一切现象是统摄在一个整一的意识(one consciousness)中。反过来说,就是:我是统而一之去思之的。这个在一个整一的意识中的统思或统觉,康德亦名曰「自我意识之超越的统 一」(transcendental unity of self-conscionsness)。在这里说「统一」似乎也可以,但这「统一」只是统而一之的综摄统思底意思,即是综涉一切现象而思之的意思。由此「统一」,康德亦说「综和」。但这里的「综合」还是统思综涉义,与有限定的综和──特定的「综和」不同。其层 次不同,所以其意义也不同。康德却以同一意义的「综和」名之,好像是同质的,虽然层次不同。
由这同质的综和,康德在这里亦说「先验的综和判断」。统觉是自发地以存有论的概念去统思,说「先验」自是可以的,但同时也说「综和判断」,这便与特定的综和判断不一样。特定的综和判断是知识,但此统思(统觉)所成的综和判断却是原则,知识可能底基础,其为综和判断与特定的综和判断显然有层次底不同,这究竟还可以说「判断」否,实成问题。普通说判断(康德亦然)都是说的特定判断,代表一种知识,数学的或自然科学的。但是综摄综涉一切现象而统思统觉之,这却无所判断(无特定的判断),只是显示一些原则作为知识可能底基础(就范畴说,是知识乃至知识对象可能底条件)。假定说我拿这些范畴(存有论的概念)去统思一切现象就是对于现象(存在方面)先验地有所知,而先验地知道了它们底一些普遍的性相(universal characteristics),因此这也是知识,所以名曰「先验知识」,所先验地知道的只有这些,除此以外,再没有别的,因此也可以名曰判断,而且是综和的判断,这有何不可呢?曰:可是可的,但须仔细了解其恰当的意义。说这也是「知识」,自然也可以,就如我们所说知有本体,知有仁体,知有良知,但此种知只是对于原有的加以显露(反显),与普通所说的知识不同。普通所说的知识是知事象底关系、性相或量度,而以范畴去统思所成的先验知识却是对于事象关系、性相或量度本身无所知,而只是知这些知识所以可能底基础──形式条件。这是反显的统知,而不是顺取的定知。这是此两层知之不同。知既不同,判断也不一样。顺取的定知是特定判断,这才真是判断。反显的统知则无所限定,此严格说,不可曰「判断」,因为这只是反显出了一些条件,判断可能底基础,这只是显知,非断知。所以最好名曰「原则」,不名曰判断。「综和」亦然,最好不名曰「综和」,而曰综摄、综涉,即综涉一切现象而统思之之意。因为普通说综和都是特定的综和,综和而成一特定的判断,特定的知识,而此却是统思一切现象而逆知知识底基础,此实无所综和,而只是统就一切现象而思知其普遍于一切的性相,此虽是统(统摄、统涉、统就),而一切现象之一切却只是散列的呈现,这与拿「物体」一概念去概括统摄一切金属之物的表象之综和很不同,我们逆知了这些普遍的性相,而这些性相却是平铺于一切现象上而遍在。「物体」那个概念实不能平铺得下,此其所以为抽象的概念,而可以化除的,我们只是用之作工具去概括金属之物底一切表象,在此曰综和是恰当的,但那些普遍的性相却不可以化除,它们不是抽象的虚法。而是可以平铺得下的实法。(数学的综和亦是方便。如果我们不去综和,则一个一个的特定数或数目式便不必要。上帝即不必要这些综和,在康德所说的智的直觉上亦不能说这些综和)。
因为康德在此不加检别,于统觉底统思、统摄、统涉、统就,一律说为综和,说为判断,而且以一般的抽象概念作类比,以明知性底综和作用,纯知性所显之统觉亦类比着经验知性以其所自具(自给)的范畴(存有论的概念)去综和一切表象而统于一整一意识中而一切皆成为「属于我」的表象,如是,我的思想之自动性即以这些范畴去综和一切属于我的表象而规律之,律则由内出,如是,「知性自身便成自然底法则给与者」(自然底立法者),「知性自身便是自然底法则之源泉」,自然中的秩序与规则性皆是「我们自己所引出的」,是「我们的心灵之本性所安置在那里的」,「我所见于自然中者即是我自己所已安置于自然中者」。这些话头都有不恰当的过分性,这是一条鞭地顺综和统一而提挈地说。不但是提挈地说,而且顺着这提挈地说以知性为自然立法,知性是自然界地法则之创造者、制造者。这都是不审不谛的兴会语。事实是否如此呢?揆之其〈超越的推述〉以及〈原则底分析〉,如果予以恰当的解说,实不能至此兴会语!
我以上仔细检查知性之自发性之活动处说综和、判断、知识三词之意义,好像是斤斤较量,是多余的,一般讲康德的都不曾留意及此,亦可说都不曾在这里起问题。因为康德在这里就是这样说,已经说死了(说定了),我们只好顺着说,不能在这里起波涛。辞语上是这样说,但揆诸其实,也可以说定而不定,也实可以换换辞语而松动一下的,松动一下,倒反能见其实义,可以免除不必要的误会与别扭。
我这样松动一下,旨在明:知性底自发性并不表示就是「法则给与者」创造者之创造性(创造法则)。严格讲,它实不能为自然立法,为自然创造或制造法则,就像意志为行为立法那样。然则将范畴收于知性上,说它们即处于知性之自身(因为它们不能来自经验),说它们是知性先验地自发地之所提供,这是什么意思呢?我如实思之,这只是知性就分解判断之特殊形式(特殊统一)逆显地提供出一些使这特殊形式为可能的纯粹先验的存有论的概念,并意许在存在方面先验地有这些概念所意指的性相之要求。当其先验地自发地「提供」并意函着「要求」时,它只是虚拟或推证(逆显的推证)。但当其通过超越的推述以及原则底分析(如通过超越的想像之凭藉时间而形成规模以及纯知性底一切综和原则之系统的表象),则它所虚拟或推证的概念便在感性底形式上而落实,便表示它们所意指的存在的性相即在其落实处而被显露。这显露不是感触直觉底揭露,因为感触直觉所揭露的只是事象,而这所显露的却是一切事象的性相或体相,这是不可感触的(所以不可以经验得),它只是由所先验地提供虚拟的那些纯概念之落实而显露,这显露只表示吾人实可落实地客观地肯认这些性相或体相。这显露只是一往地从主体之超越的形式的活动(先由知性的提供,再由超越的想像之形成规模,最后则落实于感性底形式上)而逼显,逼显那客观的性相或体相,以使一切事象(表象)客观化,即刺出去挺立起而成为一客观的对象(对象化)。这并不是为自然立法,只是由知性之超越的形式的施设活动来逼显那自然本身底法则(体相)。亦并不是我所知于自然中的秩序或规则性是我自己的心灵之本性所已安置于自然中者,乃只是我的知性之自发的活动──超越的形式的活动之所逼显者。知性并不能凭空地替它立法则,自动地为自然自立法则,制造法则,一如自律的意志之为道德行为自立道德法则,这后者真是从天而降地自立法则,这是毫无假借的,所以意志是创造性原则,而知性不是创造性原则,意志是垂直的纵贯的,而知性则必须是横列地对立的。知性无论如何笼罩、综摄、统思、综涉、综就,它总不能为自然立法,说自然底法则是我给它的,是我安置在那里的。它不能替自然制造法则,因为它不是创造原则。它只能以它先验的、自发的、超越而形式的施设活动来逼显法则。如果它真是如意志那样为自然立法,它便不需要有超越的推述以及原则底分析那些工作。我这样地替你立了,就算立定了,你那些杂多只要依他而存在即可,只一句话便完,无须那些噜嗦。我只依我立的法则来制造自然,我的统觉只依它所自具自立的法则来综和自然即是构成自然,制造自然。后来席勒的唯用论有「实在在制造中」(reality in the making)之说,这才是真正的主观主义。康德尚不是这种思想。我们也不能向这种思想去解释康德。
但康德用综和判断去说统觉底综和统一,这「综和」一词便合煞了(把那松动一下的撑开说合煞了),而综和历程亦成构造历程,或制造历程,虽不是主观的制造,却亦是超越的形式的制造,仍是思想主体底制造,因此,知性真成自然之「立法者」,这就成一种夹逼状态,使知性成为阴阳不明的奇怪状态,说它不是创造性的,又似乎是,说它是,又似乎不是,使人在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而人在此亦总只是顺着这样囫囵说下去,总没有一个清楚的厘定。总因康德对此基本的界划事先没有显著的说明,亦总因其一律用综和判断去说,说的太死杀,太着实。就基本的界划说,不能说康德不明白。因为他明知人的知性不能创造存在,不是实现原则。这大界划是清楚的。如果顺此大界划确认下去,则统观他的超越的推述以及原则底分析,他的实义真义自然可见。而他用综和判断去说统觉底活动,说的太死杀,太着实,这只是他原初意识到的思理之质直,为明确的辞语所呆滞,未曾活转一下,再细审其中之曲折,因此就这样质直地定然地说下去了。说到最后,「为自然立法」的归结亦不期然而自然来了,而不知其真义实义并不必含这个归结。
「知性自身是自然底法则给与者(立法者)」等辞语见之于第一版的〈超越推述〉,第二版重述的〈超越推述〉无此等辞语,但这并不关紧要,其〈超越推述〉中的思理与主要词语两版是相同的。
第二版的〈超越推述〉最后一段(§27)云:
在讨论经验与经验底对象之概念必然的相契合中,我们只有两路:或者经验使这些概念可能,或者这些概念使经验可能。前一假设在关于范畴中是不能执持的(在关于纯粹感触直觉方面亦同样不能执持);因为范畴是些先验概念,独立不依于经验,所以若把一经验的起源归给它们,则必是一种generatio aequivoca来源不明的混扰。因此,这只剩有第二段假设──一个纯粹理性底新生(epigenesis)之系统──即,范畴在知性面含有一切经验一般底可能性之根据〔……〕
〔直译:确然,一个人是不能与任何人争辩那只依于他自己在其中被组织成的模式上的东西的〕。
在上述两路之间,人可提议一居间之路,即,范畴既非我们的知识之自我思想的先验的第一原则(self-thought first principles a priori),亦不是从经验中被引生出的,而是思想底主观倾向(subjective dispositions主观癖性习性),从我们有生那一刹那起即植根于我们身上来,而为我们的造物主所安排,安排得它们的使用是完全与自然底法则相谐和的(经验即依照此自然法则而进行)──这是一种纯粹理性之预成系统(preformation-system)。在这样一种假设上,我们对于这先定倾向关于未来判断之臆想是没有限制的,这正是可反对之点。但是除此点外,对于这居间之路还有一决定性的反对,即,在此路上,范畴底必然性必被牺牲。例如原因之概念,它表示在一预设的条件下一事件之必然性。如果这原因之概念只基于一随意的主观的必然性上(此必然性是植根于我们身上的,是依照因果关系底规律来连结某种经验表象底主观必然性),则它必成虚假的。如此,我必不能说结果在对象中即必然地与原因相连系,但只能这样说,即:我是这样的被构成的,我不能不如这样的连系去想这些表象。这确然正是怀疑论者所最乐欲的,因为,如果真是如此,则一切我们的洞见,基于我们的判断之设想的客观妥实性上的洞见,必不过只是一种虚幻;亦无这样无头脑的人他必不承认这种主观的必然性,这种只能被感到(felt)的必然性。一个人他自己是这样被组织成的,只依于他这组织底模式上的东西确然是不能和他争辩的。
案:上帝安排好的主观倾向──我们不能不这样想,这种必然性只是主观的,与对象上之必然如此无关。此指来布尼兹系的思想说。
我以上松动一下的解说决不是向此居间之路走。我正是要保存康德所说的范畴之客观的必然性而予以恰当的陈述。这是思想之先验概念的事,不是由我的生命之如此被组成而来的「主观倾向」的事。我只把他的综和活动即是制造活动(构造活动),知性为自然立法,这种过质直、过强的合煞,松动一下,把它撑开来说:知性不能为自然立法,只能以其先验的自发的超越的形式的设施活动来逼显自然底法则(性相或体相)。这正好极成了范畴底必然性、客观性,例如:使原因与结果在对象中即客观必然地相连结。
然则统思统觉底自发活动实在即是一种「对象化」(objectification)底活动。以下试引海德格的解说以明之。